游戏是什么?关于游戏本体论的探索

作者:枫丹白露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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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本文中,我将尽可能用“crystal clear”的表达方式来阐释我自己关于游戏的本体论(即游戏是什么)立场,这会牵扯到一些前置知识与跨学科的概念。但是一个“crystal clear”的表达原则会尽可能地削弱前置知识与跨学科的概念给读者带来的阅读障碍,不故弄玄虚与舞文弄藻,注重于把看似复杂和宏大的理论拆卸为一条一条清晰可辨的构成论证。

(“crystal clear”原本形容的是像水晶一般晶莹剔透的,运用在理论类写作中的要求就是:你写作过程中每一步论证和表达,相对于整体来说都应该是清晰的透明的,应该用尽量平实的语言照顾到读者,这当然是一种理想化的比喻。)

尽管这些论证可能预设了某些前提与日常用语习惯,以至于让绝对的 crystal clear 原则几乎成为一种理想化的原则。尤其是当这种原则被用于分析社会、政治、文化、游戏等复杂又带有极强经验色彩的概念时,更是免不了让 crystal clear 原则本身沾上经验色彩,显得并不具有那种令人期待的必然性。但这并不妨碍 crystal clear 原则作为一种写作原则在促进概念表达与读者理解方面的实用性。

请您注意,本篇文章几乎没有难度,在很大程度上只与读者的耐心有关,这是我唯一能保证的。

电子游戏可以表述为:依托电子设备而运行的游戏。那么就得更进一步解释电子游戏所从属的概念:游戏。至少目前为止,我并未找到一个勉强能说服我的关于“游戏”的定义,因此我觉得我没有必要提及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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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的“家族相似”式定义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能看到一些值得思考的定义。例如,借鉴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关于“家族相似”的表达的话,那么游戏也可以被这样表述:游戏是一个“家族相似”的概念。那什么是家族相似?当我们说“孙悟空不存在”这一句话时,传统的某些哲学家会认为由于“孙悟空”并不实际存在于实在世界中,因此“孙悟空”是一个无意义,无指称的概念,那么当我们用“孙悟空不存在”这一个句子时,这个句子也应该是无意义的,但这种解释似乎没法说明一个问题:为什么在现实世界中我们经常可以说出这样一个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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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维特根斯坦则认为对语词的使用优先于语词的本质,例如让我们考虑这样一个场景:当我告诉你“西化大明”(《欧陆风云4》((Europa Universalis IV)中的一个概念)这个词时,你是不知道它的意义的,除非当你自己在游戏中确实地控制了明朝并完成了西化改革,你才把握了这个词在某些方面的意义(但仍然不是这个词的本质意义)。同样的《三国杀》中的“杀”,象棋中的“卒”,《巫师3》(The Witcher 3: Wild Hunt)中的“昆特牌(Gwent card)”也可以这样考虑。

那么维特根斯坦是想要表达:除非我们知道某个概念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方式,不然我们没法确定我们理解了这个概念。而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一个概念的使用根据语境的不同有着差异化的使用方式,这些差异化的使用方式围绕着这一个概念,我们只能通过理解这些不同语境下关于这个概念的用法来理解它们在某些方面的相似处,而不是它们共享的某个本质。这些词语的使用就像一个家庭一样,虽然有着某些“血缘”关系,但个体特征比较明显,彼此只能共享某些相似方面。所以维特根斯坦才称其为“家族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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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游戏也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家族相似”的概念,我们没办法对游戏的概念盖棺定论,而是只能通过人们对这个概念在不同语境下的使用来总结出这个概念的相似性。这就好比你去抓口袋里的大米,一次只能抓出一点,而且必定有遗漏。请注意,维特根斯坦并没有说:“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就随便用概念吧!”而只是强调对概念全貌的考察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我们仍然可以一点一点地找到一些踪迹,一点一点地把握整个家族的“血脉”,这并不等于谈论“游戏”这个概念的行为是虚无与无价值的。

游戏来源于社会生活的交往建构

我对此的立场是,我们的语言中还是存在一些高度形式化与理性化的结构的,但我们先不谈这个。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大部分概念来说,维特根斯坦的谈论应该是不容忽视的。原因是日常用语没有数学语言这种精致而理想的语言那么形式化与理性化,那么再进一步而言,就是说日常用语比起理想语言,它比较日常化和语境化,那么再进一步而言,就是说在日常语言中,人与人之间的建构化色彩比较浓。

那么说“游戏”可不可以被看做是一个“家族相似”的概念,就是说“游戏”这个概念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建构或者是如何依赖于人的交往建构,通过把握或者总结游戏概念的建构过程,我们可以慢慢推进对游戏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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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像社会、文化、权力等概念是很难定义的,例如对于社会这个概念而言,如果同样做一个本体论的考察,就可以分离出三大派别:社会实体论(一个坚持社会是一个高于人与人之间联合的实体的理论,例如涂尔干(Émile Durkheim))、社会唯名论(一个坚持社会这个概念应该让位于对人的考察的理解,例如马克斯韦伯(Max Weber)),以及居于二者之间的“社会结构-人”论(一个坚持社会作为一种结构性观念,存在并作用于人的行为并为人的行为所建构的理论,例如吉登斯(Anthony Giddens)与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

原因无他,是因为这些概念是关于人与人交往的概念,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需要象征符号,用象征符号来交流并建构出一些人与人之间互相遵守的规则(不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这就是文化。因此这些概念具有高度的文化性,所以对他们的考察就是对人与人之间交往的考察。因此游戏,作为同样是文化性含量比较高的词,就需要我们重新回溯到游戏内部关于人与人的交往中。

赫伊津哈:游戏是应然态度的载体

如果您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我的《一切文化皆游戏》这篇文章,在这篇文章中,我主要对荷兰历史学家赫伊津哈(Johan Huizinga)的游戏理论进行了一次简单的梳理,并且对他提出了一些批判。我批判的地方在于赫伊津哈的一种“泛游戏观”,例如他将战争、宗教、诉讼等都看做游戏形式,而他这样的论述其内部是不融贯的(如何不融贯请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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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赫伊津哈有一个观点很吸引人,赫伊津哈认为随着时代发展,当前人们的生活与文化形式逐渐去游戏化,变得日趋理性化、冷漠化、功利化与计算化。我刚刚说了,文化就是人们交往建构的规则,如果赫伊津哈认为我们当前的文化形式逐渐变得去游戏化,那么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慢慢变得去游戏化,那么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本该是具有游戏化的,那么游戏化是什么呢?那就是非(理性化、冷漠化、功利化与计算化),那么一个正面的回答则是“游戏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活动,游戏呈现明显的秩序,遵循广泛接受的规则,没有时势的必需和物质的功利。”游戏具有自愿性、自由性、虚拟性、非实利性、隔离性(隔离现实)、局限性(存在限定时间空间)、游戏规则的绝对性、游戏形式的可审美性特征。(赫伊津哈《游戏的人》中国美术学院版社1997年版)

尽管赫伊津哈在将人类的大部分文化形式都看做游戏这方面的论证存在漏洞,但我们可以看到赫伊津哈对人类交往形式的一种理想化憧憬:人们的交往形式本该建立在公平、遵守规则(这个规则就是人与人之间通过交往建构的)、去物质化与功利化的追求。如果读者熟悉当代哲学家哈贝马斯的话(Jürgen Habermas),那么理解这一段话就会变得更为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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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伊津哈怀念的是一种人类交往的应然(应该如此)的形式,他将这种人类交往的应然形式看做游戏化或者游戏精神,那么游戏自然就可以理解为承载游戏化或游戏精神的载体,那么游戏可以被理解为:承载人类应然的交往形式的载体(这个载体不一定是实体,而是制度性事实,囿于篇幅,在此不表),那么究竟这个应然是不是赫伊津哈的应然,那就是一个伦理学问题或者美学问题,甚至还是一个政治哲学的问题。为什么是一个政治哲学的问题呢?因为如何去制定一个这样的载体,这个载体体现了人类交往的应然方式,与政治哲学研究的一种政治统治形式(制定一套统治规则)的应然性问题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只是相似性)。在游戏中如何制定一套规则,而这个规则也就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对人们交往应然性的态度。

人是政治性的人

根据前文,游戏是一个偏文化性的概念,因此对其定义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应把他尽可能的还原到人与人的互动与建构形式中。而游戏的特征游戏性,便体现着奠基于某种规则之上人们交往形式的一种应然态度,并且其体现着政治性。

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反复提及:“人类在本性上应该是一个政治的动物”,之后的哲学家如阿奎那(Thomas Aquinas)、孟德斯鸠(Montesquieu)、格劳秀斯(Grotius)、狄德罗(Diderot)等人都对此有所提及。我们在什么程度上称一个人是政治化的人,是说这个人是政治管理阶层的一员吗?映射到游戏中即游戏的规则制定者与裁决者。如果这么理解的话,那么参与政治的那些人的地位何在?我们无法设想政治只有管理与统治阶层,就像我们我们无法设想游戏只有规则的制定者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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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马克思才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在现实性上 ,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也就是说我们总是通过一个人的社会关系(他人对你的评价、社会的舆论机制、你与他人的互动等)来寻找到这个人在社会网络中的位置,位置确定也就相应地确定了一个人的社会性或一个人的政治性。这里有一个这样的脉络:一个人总是通过社会关系构建他自己,认识他自己,而在其中个人需要根据既有规则(风俗习惯、道德法令、语言文字等)来不断调整对自己的认知,社会的既有规则是可以为人所改变的,但它对人认知自我的社会关系具有极强的约束性。

游戏可以称之为一种政治生活的镜像,游戏也有一套自己的规则,这个规则体现着游戏规则制定者的道德态度(应然态度),例如在象棋中“将”与“帅”的核心地位,电子游戏中在游戏机制约束下产生的某些道德困境(参考《巫师3》与《西部世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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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来根据现实人们的政治生活或社会互动(我个人始终持有社会互动的政治相关性的立场)来梳理一下游戏如何是一种政治生活的镜像的:

游戏作为人政治生活的镜像

关键词:“主体”(subject)

这个关系可以简单表述为:个人——(镜像)——玩家在游戏中的主体,可以简单写成:S(a)s。对于S而言,他是现实社会中玩家主体,(a)指一种镜像关系,s指现实主体投射游戏中的主体。

对于s而言:游戏不可能没有主体,在RPG中你很可能是主角、在象棋中其实隐含着你是“将”与“帅”、组团类游戏(例如《仙剑奇侠传4》)隐含着你是某个不在场的组长,尽管游戏中不会提到你的名字)原因很简单,因为游戏需要规则施加的对象,s是游戏规则组织的中心。

关键词:游戏规则(rules)

一个游戏规则的发起者,即规则制定人或游戏设计方为O(相对于游戏玩家主体的the other),一个简略的公式可以这么表达:O(r)s,翻译为游戏设计方通过设计一套游戏机制来作用于s,但是这样做就好像是O对s是单向的规约关系,这就步入了设计专制主义的黑洞。

一个精致化的版本可以是这样的:O(OvS)(r)s(v表示互动),这个公式翻译为:游戏设计者(O)根据在现实社会中与其他主体的互动形成的理解((OvS))来针对游戏主体(s)进行游戏规则的设计(r)。这个公式还有一个优点,那就是能保证游戏主体s的体验能通过现实主体之间OvS的方式进行反馈与报道(游戏评测、体验报告与游戏反馈)。这是(r)的第一种功能。

(r)的第二种功能即游戏的文化性。正如前文所述,在现实社会中,一个人对自己的理解是基于一系列契约性的文化、一系列共通的承认规则与风俗习惯,其隐含着或多或少的价值判断。我们把现实规则的约束用R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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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现实社会中的这种契约性文化就是R,公式为(SvS)(R)S,我们把它翻译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流建构出的文化规则反过来作用约束与评价主体自身。

之所以不用0是因为文化总是呈现出群体性和渐变性,很难分离出一个绝对的契约制定者O,但并不是说文化契约的建构中立法者的作用不大。

好了,那么现实中一个主体评判自己就是以(SvS)(R)S的方式,主体总是把自己置于社会关系中来考察与思考自身(这并不是说人不能改变文化规则,而是人总是把自己置于社会关系中来认识自己与改变文化规则,这是基础)。这个公式可以表达为:S(a)[(SvS)(R)S],即S总是以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流建构出的文化规则反过来作用约束与评价的主体作为镜像参照。

同样的,s(a)[(OvS)(r)s],翻译为:游戏主体总是根据-游戏设计者在现实中与他人的互动经验-设计出的规则-这个规则作用的主体为镜像参照来认知自我,这个怎么理解呢?比如《坦克大战》的设计团队根据现实生活中与人交往的经验(现实中坦克有多少,玩家喜欢什么样的坦克游戏,怎么设计一款游戏会火,这就是OvS)规定(r)玩家能控制的主体(s)只有四种坦克形态[(OvS)(r)s],玩家的游戏主体只能把这四种形态当做主体的镜像对象(那就是我),这就是其中一条游戏规则的作用,同样的,很多条这样的游戏规则就组织并构造、约束、刻画了游戏主体,你可以把它理解为游戏提供给游戏主体的可能性有多大(我能去哪里,我能用什么工具,我能跳多远,我更愿意称其为游戏中的可能世界),这些可能性就是游戏主体的一种镜像刻画,也是现实主体的双重镜像S(a)s(a) [(OvS)(r)s],如果还有读者想起我曾写过的《游戏作为艺术:游戏的二度抽象》的话,那么这里可以算做我对这个论点的更详细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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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的玩家体验:S(a)s(a) [(OvS)(r)s]

就如前文所述,游戏本身承担着设计者的应然性态度,因此r(游戏规则)本身就是以R(现实文化规则)为参考(仅仅是参考),如何在R中提炼出一系列内容,而这些内容的体现就是S(a)s(a) [(OvS)(r)s]。

设计者可以用斯金纳箱式的游戏设计让游戏主体时刻处于对自我无限膨胀的虚幻中,也可以用精致的叙事手段让主体代入其中更深入的思考,因为S(a)s(a) [(OvS)(r)s]最后都会还原为你对游戏设计方给你设计的双重镜像的评价,也就是你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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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游戏设计者可以让游戏设计得让玩家对自己双重镜像的评价是公平、情感深厚、代入感强、与现实主体的情感体验高度和谐(游戏设计中的也称之为“心流”),也可以是不公平的(例如氪金)、斯金纳箱式的、动物化的(完全将玩家看做欲望旺盛的动物来灌输奖励),这些都并不妨碍S(a)s(a) [(OvS)(r)s]的基础地位,只是在此之上一个游戏可以,也应当值得被人们公开地谈论其质量和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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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此文章的讨论

  1. OTAKU牧师 2017-08-14

    题图是权力的游戏版图版,第一版。
    拍摄位置没看错应该是西境。

  2. 张燊 2017-08-14

    有段话,好晦涩难懂啊,

    那么维特根斯坦是想要表达:除非我们知道某个概念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方式,不然我们没法确定我们理解了这个概念。而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一个概念的使用根据语境的不同有着差异化的使用方式,这些差异化的使用方式围绕着这一个概念,我们只能通过理解这些不同语境下关于这个概念的用法来理解它们在某些方面的相似处,而不是它们共享的某个本质。这些词语的使用就像一个家庭一样,虽然有着某些“血缘”关系,但个体特征比较明显,彼此只能共享某些相似方面。所以维特根斯坦才称其为“家族相似”。】

    最近由 张燊 修改于:2017-12-01 19:31:37
    • 无有时代 2017-08-15

      @张燊:本人水平有限,粗浅解释一下,维特根斯坦曾以国际象棋中的“王”为例,如果我们不知道“王”这个概念在国际象棋中的用法,那么我们就无法确定“王”这个概念有何用处,自然也无法理解这个概念。“王”在中国象棋的用法与国际象棋中的不同(即语境不同),但都围绕“王”这个概念,表明它们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而非共享属于“王”的某个本质。
      ps:其实我也不太懂“家族相似”……不好把握,需有一点哲学基础

  3. 树册 2017-08-15

    这些知识能带给游戏什么?

    • ayame9joe 2017-08-16

      @树册:好问题。当然有许多标准回答。譬如任何学科建立必从定义开始。譬如对于污名化的拨乱反正。但讨论“带给”什么,恐怕,第一,需要说明哪个方面。在许多方面的确带来不了什么。第二,论及“带给”,总像是短期内的可见效果。这可能也不是它能做到的。也知道,这些讨论在真正的行家那里何止微不足道(替白露君谦虚一把),只是目前鲜有人做,我们需要给它们成长的空间,价值才会慢慢显现。

      至于回答本身,小叶在同样梳理定义的《劝君莫再谈“游戏”》中讲得比我好:

      其实我文章背后想要表达的观点就是在我“揭示”这些定义的动作之中——游戏有不同的、多面的、深刻的涵义。我们不可将其一概而论,更不可嗤之以鼻,在思考的时候总是需要有一些立足点,而定义本身的思考是很有益处的。 此为意义之一。

      此外对于列出和比较这些定义的意义。其实余英时先生提到文化的定义时,他便说道有两个人类学家便探讨了160个关于“文化”的界说。我相信无论他们做出的解释是否正确,总是十分有意义的。我们也会发现在这些不同的定义中,有些侧重特点,有些侧重溯源,有些侧重逻辑的完备性,而每一个定义都能有着很大的思考和阐发的空间。此为意义之二。

      就像前文所述,在列出了如此多的不同定义之后,我们可以发现,这些不同学者的不同定义反映了他们自身对于游戏的理解。而这些理解正是来源于他们各自的经历,并且也在继续影响着他们的未来。那么我们作为玩家,游戏作为我们生命中最为宝贵而不可缺少的存在,去思考它的意义和存在并且和自身的关系不也非常重要么?是为意义之三。

    • 树册 2017-08-16

      @ayame9joe:非常感谢回答。

  4. 枫丹白露 2017-08-18

    看来不补充一点什么真的会让本文无卵用。
    1.简单的说,我的立场就是游戏也是符号互动的一种,但与别的互动形式稍有不同。例如,在看电影和小说时,你是一个现实中的人,没人规定你代入到哪一个角色,也没人规定你怎么去思考与解释电影与小说的符号内容。
    2.在游戏里,我们都是被先验刻画过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哲学的先验),也就是说我们一进去游戏,游戏就规定了我们有一个游戏的主体,它不是现实中的我们。并且这个游戏中的主体被游程序语言规定了动作,移动范围,血条等(游戏主体可以是不在场的,原文中有介绍)。我们一开始就是以一个被规定了可能性的镜像主体来参与理解游戏内部的符号内容。这是游戏的互动形式,这也是我想表达的。
    3.我说游戏是政治生活的镜像,仅仅说是相似,我可没厚脸皮说游戏就是政治生活233~因为游戏里有一套程序语言约束着主角的行动逻辑,这点可以参考我的游戏与伦理那篇文章。这套程序语言隐含着一定的道德态度。
    4.而小说和电影虽然能阐述作者的道德态度,但读者可以原则不接受。但游戏里我们本就被先验刻画了,行动逻辑被程序语言圈住了,所以游戏中的主体只是我们现实中的主体的一种被他化与被转让的主体,设计者的道德态度就如政治意识形态,你只能在政治法内行动。

    最近由 枫丹白露 修改于:2017-08-18 12:34:35
  5. π 2017-08-20

    评论迟了评论区热闹好多。 文章一直都挺不错的,尤其这篇点出了自己希望奉行的写作要则之后。
    感觉确实比一些近似类别的文章的表达和对思考的阐释深入且扎实得多,也澄澈得多。
    感慨境界差异确实鲜明易见,也可见态度与水平之意义。

  6. huangyuanyeshu 2017-12-28

    一切都很好,直到你开始用sroza¥%……&&,Orz。
    有个点不太赞同,就是你认为玩家体验先验地被游戏设计圈住了?这倒不一定的,比如网游玩家一些自发组织的活动不是设计上能预料到的,会出现很多新情况,玩家对游戏规则有时会进行创造性的转化。

    • 枫丹白露 2017-12-29

      @huangyuanyeshu:hello,您提的观点我考虑过的,我并未提出玩家的行为逻辑是被游戏规则规定死了的,我这里的规则是游戏成型的必要条件,例如你不可能在没有程序语言的游戏上玩电子游戏,而一旦做出程序语言,那么游戏中就出现了玩家行为的可能性的边界,比如游戏里不支持你跑和跳,你就算再有创造性也只能跪在那里,玩家的行为逻辑的创造性则奠基于这些前置的绝对规则。

      最近由 枫丹白露 修改于:2017-12-29 16:51:43
    • huangyuanyeshu 2017-12-30

      @枫丹白露:感谢回答!明白了。如果你是指行为可能性,那是一定受规则限制的,我主要看到补充观点第4条最后“设计者的道德态度就如政治意识形态,你只能在政治法内行动”,这里似乎暗示一种观念上的限制,前面说小说电影的道德读者可不接受,是否这里意味着:设计师一旦把道德置入游戏规则,玩家只要去玩,就限制在了这个道德观念之中?

      最近由 huangyuanyeshu 修改于:2017-12-30 09:53:51
  7. 离忧先生 2018-04-03

    文章没看完~单纯被标题吸引,感觉上文章更多的是想引发思考而非论证什么。
    电子游戏在我看来其骨架是交互体系,输入,运算,输出。
    而电子游戏之所谓为游戏是因为它的运算中有游戏的“灵魂”,这个灵魂就是我理解的游戏的本质,规则。
    游戏是我认知中人类惟一一个通过自己完全的制定规则(你可以理解为世界法则)的产物。
    包括我们小时候和小伙伴做游戏,第一个问题就是游戏的规则是什么~
    之于什么是规则~这是个很深邃的课题了~现实世界其实就是规则产物,游戏也是规则产物~

    • 离忧先生 2018-04-03

      @离忧先生:之所以难以划分它本体,是因为它作为规则产物,可以说是类世界产物了,能够承载的东西太多。所以说里面承载了什么都是可以的。艺术?政治?人文?都可以。但我认为这些没有直达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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